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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成都限购】3.23成都限购新政: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含解读)

发表于2017-03-23

3月23日晚7时许,成都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的消息,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并且二手房将纳入限购范围。具体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本通知自2017324日起实施。




3.23限购新政解读,见下 >>>


发表于2017-03-24

成都3·23限购解读

二手房被限购,限购区域购房资格审查从1年提升到24个月以上,购房者需有限购区域户籍,除高新南区和天府新区两个限购区域外,成都新增11限购区域可以交叉购买,不得以补缴社保的方式在限购区域买房……2017年3月23日晚间,成都市正式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被称为“严”限购政策应该如何解读,成都商报记者时间采访房管局相关人士,对《通知》逐条解读。


二手房首次成为限购对象

限购新政1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解读:

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政策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

案例:

王小妹在高新南区上班,2016年10月1日,在高新南区买了1套新房,现在根据新政,今天开始,她不能在高新南区继续购买新的住房了,无论是新房或者二手房,她已经没有购买资格;周小妹也在高新南区上班,2016年10月1日之后,她在高新南区买了1套二手房,根据新政,从今天起,周小妹还有资格在区域内新购1套住房,但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她都只能再买一套。


限购区域分三块,高新南区可买锦江房

限购新政2: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解读:

因限购区域扩大了11个区域,包括此前的高新区和天府新区累计13个区域。购房资格认定从1年变2年。限购的区域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高新南区、天府新区、其他11个限购区域。根据成都市房管局的解读,在其他11个限购区域内,可以交叉购买;高新南区和天府新区,可以在其他11个限购区购买一套,但在其他11个限购区购买一套后,就不能在高新南区或者天府新区买房;高新南区和天府新区,继续执行去年的政策,彼此不能交叉购买。

案例:

刘大姐户籍在锦江区,2016年10月1日前购买过一套商品房,但她仍可以在其他11个限购区域(即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再买1套住房,但是不能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或者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买房


严禁补交社保违规买房

限购新政3: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解读: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同时不再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取得购房资格的途径,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审查,防止弄虚作假。这一条,在前两条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更深入的限购,严格了购房资格审查。

案例:

张哥本来在金牛区上班,户口也在金牛,但他看上了天府新区的一套房子,在本次限购新政之前,他找到自己在天府新区开公司的朋友,假冒朋友公司的员工补交了1年社保,拿着假社保以骗取天府新区购房资格。而现在,张哥这种行为不再被允许,新的限购政策对这种行为明令禁止。


引进人才买房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限购新政4: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解读:新政支持重大项目和创新创业,对“人才引进”的购房需求给予了区别的对待,这让有意来蓉工作和生活的各类符合要求的人才并没有置业的障碍。只要获得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相关手续并未公示),允许买房,但是买到的这套房子5年内不能上市转让。换句话说,只能自住或出租,遏制投机行为。


打击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限购新政5: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该条新政针对开发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是防止开发商推高楼市价格的有效手段。“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购房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此种行为将消费者置于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给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金融市场秩序带来极大风险。

而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通常是开发商在政策不允许开发商随意的“调控”手段下的钻空子行为。成都去年出台相关规定,“同一项目分期建设销售的,价格增速不得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而少数开发商就通过“改精装,虚高装修费”,甚至强加装修条款让购房者买单。

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行为,则更是违法行为。



发表于2017-03-24

这些区域买房要有当地户籍

购房者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购买住房,应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


发表于2017-03-24

请问下,我在武侯区2006年买了一套二手房,是第一套房子,有武侯区户口,没有社保,上周在郫都区看中了一套房子想改善居住环境,交了定金和中介费了,现在这个政策下来,还能买这套房子吗??

第一套房子是我们个人的户口,第二套房子我打算写我和我老婆的,我老婆是外地户口有影响吗

发表于2017-03-24

详细解读出来了!

发表于2017-03-24

普及一下成都不受限购影响的“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类型有:

    (一)A类(国际人才)。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The Nobel Prize)、图灵奖(A·M·Turing Award)或菲尔兹奖(Fields Medal)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4.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B类(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等。

    2.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

    4.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三)C类(地方人才)。主要包括:

    1.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2.四川省“千人计划”入选者。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

    4.四川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四川省有突出贡献、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发表于2017-03-25
房子有质量问题,房管局管不管?房子有纠纷,房管局管不管?房管局管啥子?我知道的不多,但是有一点,房管局要收钱。
发表于2017-03-27

【解答】限购新政前已购房,但未能及时网上签约,怎么办?

自3月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厅出台《关于我市完善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来,接收到不少购房者的咨询。比如,在新政出台之前已经购房,但还未能及时在网上签约怎么办?


针对这一问题,3月26日市房管局给出了说明:




    一、限购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坚决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性,保护群众的合法的正常的居住需求,坚决打击投机行为,充分体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拿来炒的”的精神,还原住房的本来功能。


    二、以诚实、真实的契约精神为前提,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依约处理限购政策实施前签订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问题。


    三、对中介机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网上签约产生纠纷的,除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外,我局也将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发表于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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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3-29
引用:天府新区社保代买 在2017-03-29 17:46:17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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