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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花了一百多万拍到一套40年内都不能居住的房子

发表于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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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0日,距离拍卖结束最后的72秒,成都市民刘先生在淘宝网上花123万拍下了一套法拍房,这套房子面积256平方米,产权40年。
但是,这套房子却已被原房屋所有人李娟出租了40年。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40年产权期內,买房人刘先生都无法行使该房的使用权。
卖出人李某认为,刘现在明知有人租赁而购买,应该自行承担责任;而刘先生认为,李某的租赁合同是虚假的,利用“买卖不破租赁”法律原则逃避法律惩罚。
这一情况当时被高新法院所审理,通过“四川安企汇利”不良资产处置团队负责人李国均认为,从本案来看,刘先生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处置程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予以保护。
刘先生发现其房屋被案外人占用使用,可以要求案外人搬离,拒不搬离的,刘先生应当通过排除妨碍的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离。
本案中,承租人依据租赁协议占用房屋,在高新法院依法处置涉案房屋时,承租人若认为自己的租赁权受到侵害的,应当向处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租赁权利。
本案中一旦被告胜诉,相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承租人的租赁协议就得到法院的保护,刘先生只有通过向承租人协商,商议解除原租赁协议,并进行合理补偿,以达到清空、收回房屋的目的。
“买卖不破租赁”在《物权法》中是为了保护善意租客,在房屋产权变动过程中,不因产权的变动而影响已经生效的租赁合同。该条款的规定,仅是保护善意租客。
如被执行人为了干扰法院的执行,恶意设置执行障碍,擅自在房屋查封后,或者在房屋已经设置了抵押权的基础上,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的租赁协议,以达到对抗法院执行的目的,这种租赁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除了依法判令租赁合同无效外,还应当依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条款,对被执行人、案外人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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