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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肥房市出新政

发表于2008-05-08
圈定的放号买房人数,不得超当期实际可售房屋套数2倍;紧邻市区楼盘户籍归属地要现场公示;发生5种情况认定“有房不卖”……昨日上午,合肥房产局发布“新政”,为该市商品房预(销)售再次上“紧箍咒”。
“开盘”、“认购”不得滥用
合肥房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合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项目形象宣传广告,不得载有“预约”、“认购”、“认筹”、“开盘”等隐含预(销)售活动的词语。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定金、订金、诚意金、VIP卡费、会员费等形式收取购房人任何预付款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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