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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有效期已届满

发表于2012-04-28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有效期已届满

各位蓝光紫檀山业主:
        敝人与蓝光嘉宝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十七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自2008年5月30日至2011年5月29日止".我以为,自2011年5月29日以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无效,只要我已支付应付的款项,我与蓝光嘉宝公司之间就已无合同关系。
可是,蓝光嘉宝公司不这么认为。嘉宝公司认为,所谓“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协议。只要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就一直有效,蓝光嘉宝公司与各位业主之间就存在合同关系,无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有效期是否已经届满。
       我想,按照嘉宝公司的解释,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永远不成立,嘉宝公司就可以永远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要求各位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各位业主就永远丧失选择更加满意的物业公司的权力而“被服务”。
     业主们应该怎么办呢?请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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