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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是否公道自在人心,全体业主都应该看一看

发表于2014-01-11

维护全体业主的权利

   2013年11月13日,中海国际社区部分业主组团前往合作街道办递交中海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表、中海国际社区业主维权问卷调查报告等资料,并就中海国际社区存在的问题向街办工作人员表达意见。现将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1、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清楚中海国际社区存在的各种问题,业主只能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个人起诉;

   2、这一次成立业委会的前提条件不是10%的业主签名,而是要设定中海国际物业区划。只有重新设置物业区划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

   3、物业区划已重新设定,正准备向业主公示。按照新的区划,中海国际社区将被划分为5大块(橙郡1-3期、蓝岸及别墅等多层住宅区、商业区、学校)。

   4、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违章搭建全国皆有,很普遍、很正常。举N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意义不大。

业主很善良,只期望有一个美好的家园。无论彼此立场如何,但请平心静气、换位思考,彼此努力,我们的家园就会更美好!商业区在销售的同时,别墅亦在销售,为何商业区设定了物业区划而别墅区未设置区划呢?为何物管招投标就能在没有设置物业区划的前提下完成呢?中海国际社区的业主不是傻子。

街办的工作人员提请业主学习法规,我们也提请街办看看国务院、省市物业法规及物权法,站在法律法规的角度、专业的回答我们业主的疑问。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中海地产已经将中海国际所有房屋销售完毕,也就意味着其不属于业主的一员,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何要中海地产或业主提出申请?10%的业主签名才能成立业主筹备委员会是你们说了算,我们已经具备此条件,而你们提出又要中海地产申请才能成立业委会,是何用意?

2、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既然你们也认可中海国际社区各组团共享水、电、气、道路、菜市、物管用房、活动中心等共用设施设备,为何你们置现状于不顾,强行分割整个小区?

3、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真心提醒街办,中海国际社区的物业服务区划是其办理商品房预售、物管招投标的前提条件,请不要告诉我们中海国际社区未做物业服务区划。

 根据第十条,请问街办是谁赋予你们的权利,自行调整物业服务区划,确定后才向业主征求意见的?

根据《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建筑区划划分。

第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一条尚未划分建筑区划且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设立业主大会前完善建筑区划划分资料并取得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应当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方案,经各相关区域全体业主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中海国际这么大一个社区,怎么就只有一点点物管用房?中海国际逾百万平米,我们的物管用房呢?

 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相关约定,中海国际社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中海地产、街办你们是怎么了?白纸黑字也能变?

建筑区划是指对按照统一的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建设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聚集区进行的区域划分。

划分建筑区划的依据主要是城市规划道路、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等因素。

建筑区划一般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以便于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管理。

     


发表于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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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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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1-19

强烈支持版主观点,从目前的现状看,我们除了拒交物管费这一条路径外,小区道路、菜市场、学校、物管水平、体育公园、游泳池等问题根本没有解决的现实办法,我建议成立拒交物管费联盟,大家统一拒交,有策略、有步骤、有组织的进行拒缴。团结就是力量。

发表于2014-01-19

我仔细看了版主的帖子,我们在网上说意义不大,必须有目标、有行动。现在我看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再次举办一次业主自愿筹款活动,类似于上次的业主签名,恳请组织业委会的人员组织,然后用筹款的钱请个专业律师打相应的官司,我们9000多户业主通过微博、微信、市长电话、媒体的方式进行信息轰炸,制造舆论,争取引起中海地产、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给中海、政府一定压力,这个事情才有可能解决。9000户业主,即使只有1000户,每户出100元,也有10万,请个律师是绰绰有余的,如有此项活动,我自愿出1000元。希望大家行动起来,为我们的利益而奋斗。

发表于2014-04-18

强烈支持

发表于2014-04-21

强烈支持

发表于2014-04-21

强烈顶

发表于2014-05-11

支持业主合理维权,但是对号召拒交物业费不敢苟同,这是恶性循环,受损的是业主,有些问题是开发商配套问题,有些是政府资源规划问题,有些是物业管理问题,不能所有都针对物业,动不动就号召拒交物业费,我是中海业主,只是暂时不在这里住,中海的物业虽然有待改进的地方,但是相对来说是非常不错的,有过其他小区经历的邻居应该有所比较,拒交物业费,重新换个物业公司是不是我们社区就和谐了,问题就解决了,不尽然吧,其实尽快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有效运作是比较合理合法的途径,并有利于事情的的解决力度和效率。人在外地,关心社区,仅代表个人意见,供邻居们参考。

发表于2015-02-25

中海国际最近住进了30多个外国人. 大家有没有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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